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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摘要

类别: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8-10 01:45:33   浏览: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空气压缩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空气压缩机产品。

  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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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证书寄(送)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注:1)当企业的有关零部件由分供方提供时,“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设备可适当减少,但企业应提供分供方的生产设备资料及工艺装备资料以供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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